【立法】加州(California)圍繞未成年招嫖罪刑罰修法引發激辯 民主黨政策轉向惹內外夾擊
【沙加緬度訊】加州議會正就《第379號法案》(Assembly Bill 379)展開激烈辯論,該法案由沙加緬度(Sacramento)州眾議員馬姬·克雷爾(Maggy Krell)提出,旨在加重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招攬行為刑罰。克雷爾為前檢察官,曾主導針對知名網站Backpage的案件,長期主張強化對性犯罪與人口販運的懲治。原始版本的法案主張將任何18歲或以上人士若招攬16至17歲未成年人,無論是否知情其年齡,即可被起訴為重罪(felony),並強制繳納1,000美元「生還者支援基金」(Survivor Support Fund)罰款。該條文一出即引起民權團體關切,指其將賦予執法單位過大裁量權,恐導致濫捕與選擇性起訴。
現行法早列為浮動罪 新案模糊擴權受挑戰
實際上,加州早於2024年已修訂相關法律,明定18歲以上成年人若招攬16歲以下未成年者,即屬可處重罪的「浮動罪」(wobbler offense)。檢方與法官可視具體情節決定是否按輕罪或重罪起訴。例如40歲成年人明知對方僅14歲而進行招攬,與19歲青年與17歲伴侶約會所涉情節顯然不同。然而,克雷爾的法案擬取消此區別,只要對象未滿18歲,即無需考慮年齡差、知情與否或是否涉及實際性交易,即可定為重罪,令法律失去彈性。南加州美國公民自由聯盟(ACLU of Southern California)批評此舉忽視比例原則,恐淪為「過度刑罰的工具」。
臥底執法與語言犯罪爭議浮現 實務應用備受關注
不少批評指現行招嫖罪屬「語言犯罪」(speech crime),無須實際發生性行為,甚至無須真有未成年人存在,即構成犯罪。許多案件源自警方臥底在線上假冒未成年,誘使嫌疑人發表招攬性交易的言語。即使雙方未見面或無金錢交易,只要對話中表達意圖,即足以被逮捕與起訴。《沙加緬度蜂報》(The Sacramento Bee)專欄作家羅賓·艾普利(Robin Epley)指出,克雷爾提案過於極端,恐將19歲學生與17歲伴侶之間的互動也納入重罪範疇。她警告,該法將成為保守家庭打壓跨種族或同志關係的法律武器,違背法律應有之公正性。
「徘徊罪」再現立法 重蹈歧視執法覆轍?
克雷爾提案中另一具爭議性的條文,為重設「賣淫徘徊罪」(Loitering for Solicitation)作為新罪名。該罪曾於2022年因具歧視性被州議會廢除,當時社運人士指出,該法條被執法人員濫用於針對黑人、跨性別與低收入女性,僅因其「外貌或服裝」而遭盤查。新版本雖標榜針對嫖客而非性工作者,惟民權團體指出執法主體與判準並未改變,執行上恐依然導致任意逮捕。《沙加緬度蜂報》社評直言,此類「預防性罪名」缺乏明確標準,侵害正當程序,並重塑對弱勢群體的結構性壓迫。
民主黨初拒重罪版本後退讓 加入「三年差距」條款作妥協
儘管民主黨於5月初曾支持修訂版法案,刪除克雷爾提出的全面重罪條款,以維持司法彈性,但隨即受到共和黨強烈批評,指其「保護性掠食者」、「危及兒童安全」,輿論壓力隨即升高。面對政治攻勢,民主黨於5月6日回應稱將重罪條文恢復,惟新增一項「三年年齡差距」豁免條款,即若嫌疑人與未成年人年齡差距在三年以內,將不適用重罪起訴。此一妥協方案雖緩解部分民間反彈,卻亦顯示立法過程中政策反覆,暴露政黨在刑罰議題上易受民意與攻訐左右的脆弱現象。
小結
加州就《第379號法案》所引發之辯論,揭示當代刑事立法在處理性交易與未成年保護問題上的高度張力。雖法案旨在打擊性剝削與保護弱勢群體,惟其條文設計易導致執法過當、誤判與制度性歧視。民主黨在立法過程中的反覆退讓,亦反映政治現實下理性立法難以持久。面對日益對立的公共討論,未來修法宜聚焦精準定義、維護正當程序與保障人權,避免以「重罰即正義」取代全面、周延的政策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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